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9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