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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5:20
現在位置:
廢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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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7 條
曾受記過處分,或上年度考績列為三等者,當年不得陞職,曾受記大過處 分者,二年內不得陞職。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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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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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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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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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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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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