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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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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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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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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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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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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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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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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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