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5
現在位置: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1 條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 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 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2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