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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二項「作業」修正為「習藝」,因第一項已明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 習適當技藝,為配合第一項用語,爰予修正。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