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4
現在位置: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8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 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2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