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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8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主任」修正為「所長」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