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 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 ,並告知受刑人。 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境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