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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93 條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八十九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