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03
現在位置:
羈押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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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60 條
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 斟酌情形辦理之。 被告接見,每日一次;其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看守所長官認有 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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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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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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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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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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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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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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