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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60 條
1.
發文日期:109.07.13
要  旨:
為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接見相關事項
2.
發文日期:099.09.30
要  旨:
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准其隨同經選任為辯護人之指導律師前往監、院
、所接見羈押禁見之被告,惟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且準用指導律師應遵
守羈押法等接見被告之相關義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