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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5:55
現在位置: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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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司法解釋
2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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