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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6 條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一  由外界寄與受刑人之信件無法限制次數,故將「受」字改為「寄發」以示對於受
    信不加限制。
二  為符法律體例,故將本條各款均冠以款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