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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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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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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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