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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7:30
現在位置: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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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7 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 輔助方式。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 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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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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