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55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
主健康管理措施。
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
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
形下,得請求監獄准許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
第一項健康檢查結果,監獄得應受刑人之請求提供之。
受刑人因健康需求,在不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經醫師評估可行
性後,得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
前項購入或送入物品之退回或領回,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
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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