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
,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