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接收之公文傳真,除有第九點及第十點之情形外,專責人員應即登 載於「接收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三) ,並在來文文 面上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送收發 室簽收處理。但有時效性者得逕行登載「公文傳真收文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逕送主辦單位處理。機密文件應加裝密件封題後再 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