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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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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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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6
十六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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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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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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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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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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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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