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之處分前,如斟酌情形 ,經告訴人同意而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時,應將數額於不起訴 處分書內記明,俾得據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因被告對於命支付慰 撫金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明不服,故檢察官對慰撫金之數額應慎重 斟酌,以徵得被告同意為宜,俾免滋生其他不必要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