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逾一 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萬元。但以發至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 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前項犯罪人數逾五人者,依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獎金總額不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限 制。 前二項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方式擇一發給之。獎金總額 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