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第 4 條
候補檢察官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期間內,不得請求為地區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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