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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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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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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10
十 檢察官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品德操守應深入瞭解,發現生活違常者,應予以 規勸,作適切之防範,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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