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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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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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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7
七、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對於判定腦死、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院 、醫師之資格及移植器官之類目,已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認有疑義且有必要時,得請求醫院或醫院或醫師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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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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