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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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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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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6
六、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及前項於相驗前同意先行摘取器官之案件,應 由當日輪值外勤檢察官處理,外勤檢察官如均已外出相驗,應由檢察 長另行指定檢察官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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