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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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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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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1
一、檢察官辦理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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