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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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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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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8
八、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機關接獲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之通知者, 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其家屬協助,並得按其情節,依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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