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時,即係就應執行之保安處分未執行完畢,檢察機關為使其順 利執行完畢,除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家屬協助外,並得按其情節,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對受監護處分人予以拘提 、通緝之,爰予以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