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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機關接獲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之通知者,
    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其家屬協助,並得按其情節,依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8
八  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機關接獲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之通知者,
    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其家屬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