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機關接獲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之通知者, 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其家屬協助,並得按其情節,依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八 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機關接獲受監護處分人自行離去之通知者, 應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通知其家屬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