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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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除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精神衛生法第二十
    六條辦理者之金額外,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或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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