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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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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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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5
五、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除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精神衛生法第二十 六條辦理者之金額外,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或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 支應。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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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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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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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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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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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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