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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因精神衛生法對於嚴重病人接送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已於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爰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