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除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精神衛生法第二十
    六條辦理者之金額外,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或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
    支應。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5
五  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除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四條辦理者之金額外,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或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