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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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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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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6
六 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應就各該級法院或檢察 處簡任推事、檢察官中擇優遴選。其確因業務需要,須在績優之薦任 推事、檢察官中遴選者,準用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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