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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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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檢察官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積極指揮司法警察人員詳予蒐
    證,偵查中如發現另有共犯或係冒名頂替者,應繼續追查幕後之指使
    人或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