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如合於法定羈押 之要件者,應依法予以羈押,並以押票註明「加強戒護」字樣,以提 高戒護人員之注意。如被告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者,並應依法禁止 其接見與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