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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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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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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7
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收文後當日分案,並於卷面加蓋「重大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戳記,分案後即時送交檢察官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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