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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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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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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6
六 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轄區內發生重大危害治安刑事 案件之新聞或資料,呈報○○檢察長,以便研究作為主動偵查之參考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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