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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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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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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6
二十六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屬本要 點所列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者,應全部適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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