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 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 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 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