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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1
二十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收受被告之上訴理由書或追加理由書後
        ,依檢察一體之原則,無庸再發文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