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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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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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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4
十四 檢察官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應行起訴者,應於三日內結案,提 出起訴書原本送請首席檢察官核閱,並督促書記官於起訴後二日內 ,將有關案卷移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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