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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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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知情而藏匿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者,應依法從嚴追訴,並請
    求法院從重量刑。但其於犯罪發覺前自首,並因提供消息,而捕獲該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合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者,檢察
    官得酌情依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