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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商標法案件應行注意之點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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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法第六十三條部分:本條處罰惡意使用他人商標名稱罪,須以該他
    人商標名稱已經載入商標圖樣者為前提要件,其商標名稱如未載入圖
    樣,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即不受本法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