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勒戒完畢,由勒戒處所出具勒戒斷癮證明書,黏 貼受勒戒者照片,並按捺其指紋,函請原送戒機關即日派警提回,並 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勒戒斷癮證明書、勒戒處所 函及原送戒提回受勒戒人函格式如附七、八、九) 。勒戒斷癮證明書 應備一式五份,分送原送戒機關、受勒戒人、羈押之看守所及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另一份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