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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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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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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6
六 檢察官偵查煙毒案件,於煙毒犯裁定勒戒前,必要時,得依肅清煙毒 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其期間不得逾一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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