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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20
二十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犯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
      請求勒戒,經勒戒斷癮戒絕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除其刑後,再因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而自首請求勒戒者,不得再依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之二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處分不起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