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犯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 請求勒戒,經勒戒斷癮戒絕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除其刑後,再因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而自首請求勒戒者,不得再依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之二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處分不起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