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檢察官起訴書,對於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之案件, 在犯罪事實欄應將其是否成癮、有無移送勒戒、是否曾經勒戒斷癮 戒絕而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除其刑及是否再犯、三犯等一併認定 記載,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認定此等事實所憑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