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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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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7
十七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收受勒戒斷癮證明書後,應列冊登記, 並在被告前科卡片寫上註明勒戒斷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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