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9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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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33
三十三、案件之進行,應接續為之。各檢察署如發現有逾三月未進行者, 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研考科對逾二月未進行之案件,應製作報表通知承辦檢察官促使 注意進行。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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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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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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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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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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