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七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